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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一直在陈先生手里,手机却频频收到刷卡取款的信息,他以为是诈骗短信,当感觉不对劲去查询时才发现卡里的20000元已被取走。4月22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和储户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付责任。
宾阳县大桥镇的陈先生在该县某银行下属的支行开设了一个卡折合一的储蓄账户。2009年10月17日,陈先生的手机收到短信提示,其银行账户刷卡领取现金2000元。正在自家店面内做生意的陈先生当时以为是诈骗短信就没有理会。可几分钟后,陈先生再次收到短信提示,该卡又被刷卡取现2000元。感觉情况不妙的陈先生立即到银行查询,匆忙中他忘带查询所需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致使银行不能对其银行卡账户明细账进行查询。陈先生只得返回家取。待陈先生再度回到银行查询并办理银行卡挂失手续时,其账户上显示,从收到第一条短信到办理挂失手续的近20分钟时间,该卡已被以每次2000元的金额分10次在北流的柜员机上领取现金共计20000元,加上异地取款每次手续费10元共计100元,陈先生储蓄卡上的20100元没了。陈先生立即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然而公安机关未能破案。今年1月,陈先生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20100元。
宾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的存款被他人用另一张经复制变造的卡使用正确密码在异地领走是事实。银行作为发卡人,是ATM柜员机的经营管理及收益人,有义务从技术上保证持卡人卡内账户存款的安全,而鉴别银行卡真伪也应是银行的义务。陈先生的存款是在柜员机未能识别卡的真伪的情况下被他人领走,说明被取款的银行柜员机存在安全漏洞,对此银行应负主要责任。陈先生对持有银行卡的密码有安全防范及保密的义务,银行卡的密码被泄露使用也是造成存款被他人领走的原因之一,陈先生对密码泄露应负主要责任。陈先生收到银行方提供的取款短信提示后,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明,使银行方不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此陈先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综合衡量后作出判决:对陈先生的存款损失20100元,银行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即14070元;陈先生应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即6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