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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姜女士的身份证丢了,就用捡来的身份证办了张银行卡。昨日,她办的那张银行卡丢失,卡内的17000多元钱也无法取出。姜女士为自己的糊涂做法后悔不迭,也希望捡到银行卡的好心人能将其归还。而律师则认为,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捡来的身份证派上用场据姜女士介绍,2009年,她在路边捡到一张身份证,失主是保定人,姓李。由于是一代身份证,李女士感觉证件即将作废,就没有寻找身份证的主人也没有将其交给民警,回到家便将捡来的身份证放到了户口本的夹页中。
2010年9月份,姜女士的身份证连同钱包丢了,而姜女士又急需办一张银行卡。这时,姜女士想起了捡到的身份证,急着办张银行卡的她就用这张身份证办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身份证依然放在户口本里。从那以后,姜女士手头一有富余,就会把钱存到这张卡中,至今存款已有17000余元。
卡丢了却无法挂失1月1日,这张银行卡丢失了。1日12时30分许,姜女士在联盟路与泰华街交叉口附近打车,等到了目的地发现钱包不见了,而那张邮政储蓄卡就放在钱包中。姜女士心急如焚地回到打车地点,并没有找到丢失的钱包。她来到银行,希望能将卡挂失,可工作人员称须出示持卡人的身份证才能办理。
“捡到的身份证早就不在我手中了。”姜女士告诉记者,在2010年人口普查中,民警看到了夹在户口本中的那张身份证,由于不是她本人的证件便收回了。
没有身份证银行卡无法挂失,卡中的存款也无法取回,姜女士只好求助本报,希望捡到她钱包的人能好心将卡归还。据姜女士描述,她丢失的钱包是红色的长方形皮包,里面有近700元钱和那张邮政储蓄卡。
律师:冒用他人身份证系违法行为对此,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施振英表示,姜女士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施振英律师奉劝市民,捡到他人身份证后要上交给公安部门,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冒用他人身份证,否则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记者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