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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对于此次伪造金融票证案最全面、权威的表述仍然是2010年12月23日,济南市公安局会同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所做的通报内容:“今年12月6日,我局经侦支队接报案,某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案件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济南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专案专办,迅速采取行动将嫌疑人刘某某及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工作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伪造金融票证等手段多次骗取资金,涉及我市一些金融机构和多家企业,其行为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目前,案件侦破工作进展顺利,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资金和居民及单位的存款安全,相关金融机构经营正常。”
上述文字透露出案件的诸多要素:某银行、一存款单位、存款证实书、伪造、嫌疑人刘某某、其他犯罪嫌疑人、一些金融机构和多家企业。
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伊西成坦言:“鉴于金融票证案件的复杂性,仅仅根据上述要素无法推测出案件的逻辑关系。事实上,在公安机关侦办过程中,即使是代理律师也无法获取案件的有关信息。”
“存款证实书”是最重要的要素。记者了解到,存款证实书实际上是由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一般情况下,用于对公定期存款业务中。性质上相当于个人业务中的定期存单。“存款证实书”可用于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公安部门的通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伪造金融票证等手段多次骗取资金”,但刘某某与“一存款单位”的关系没有说明,“一些金融机构和多家企业”的具体名字也未明晰。
伊西成说:“目前,金融票据诈骗手段有伪造、变造、克隆有关票证以及伪造担保合同四种。伪造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从银行骗取贷款。从银行借款的担保一般需要抵押加质押。存款证实书可以作为担保合同的质押要素之一。”
如此,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伪造“存款证实书”的目的应该是骗取银行贷款,且在多家银行得手。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那些被骗的银行对伪造的“存款证实书”怎么就没有鉴别出来呢?
“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伪造的存款证实书在技术上超出人的识别能力,导致银行审查人员无法识别;二是存在内外勾结的可能性。”伊西成说。
目前,众多分析认为银行内部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勾结作案的可能性很大。除了刘某某,警方还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可以推测的是,“其他犯罪嫌疑人”可能包括多家银行的内部员工。
多数分析认为警方提到的“某银行”即为齐鲁银行。对此,齐鲁银行方面未予公开证实或证伪。与低调的齐鲁银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某国有商业银行公开表示未卷入案件中,言外之意即为自己既不属于“某银行”,也不属于“我市一些金融机构”。
记者在工行、中信、兴业、浦发、华夏等银行在济南的营业网点调查了解到,这些营业网点运行正常。
目前,持齐鲁银行开具的“存款证实书”可以在本行进行质押获得贷款,但银行方面也会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查。而第三方的存单质押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停止办理。
济南工行纬三路支行营业室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该行不能办理由齐鲁银行开具的“存款证实书”质押贷款业务。这位工作人员同时表示,该行一直没有做齐鲁银行的票据贴现交易业务。
伊西成认为,高科技是一把双刃剑,犯罪分子的造假能力不断提高,银行的识别能力、内部控制水平也要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