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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预计的那样,季朝阳和他的宏邦公司根本无法承受如此高昂的融资成本。
2009年6月,胜华公司以季朝阳、宏邦公司所借的1.2亿贷款中第一笔1000万元到期款未能及时还本付息为由,向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季和宏邦公司偿还胜华公司应还银行到期贷款1000万元,并包括银行利息、逾期还款滞纳金管理费等490余万元。
原南汇区法院2009年11月出具的判决书认为,宏邦公司先在名义上成为胜华公司的子公司,他们之间的行为虽以融资为主要目的,但并不等同于企业之间的非法借贷。除2000万元综合授信贷款外,胜华公司对宏邦公司使用的1亿元中长期贷款并没有约定息差或其它非法利益,因此季朝阳在庭审抗辩的“实为借贷”的理由不成立。判决胜华公司胜诉。
季朝阳不服判决,目前还在提起抗诉申请。
2010年8月,宏邦公司(自2009年7月起,宏邦公司的印章、资料已由胜华掌控)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称,宏邦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与胜华公司两方已达成“合作终止协议”,约定原“合作协议书”自愿解除,按照原协议中的“自动处置机制”的约定,股权转回给季朝阳,所有资产归胜华公司所有。宏邦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合作协议书”解除,财产归胜华公司所有,胜华公司支付折价后多余的款项1900余万元。
目前,这个案子还在审理当中,并把季朝阳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去年11月,上海闸北法院曾审理上海首例高利转贷刑事案件。并一审判处从银行贷出资金后转贷给另一家公司的被告单位上海度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罚金150万元,相关责任人员有期徒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度上海法院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情况通报》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仍然是占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比例最大的案件之一。2010年上海市各级法院一审共受理涉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739件,占到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2.01%。
扰乱金融秩序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傅鼎生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整个案子看起来虽然有若干份合同,但实际就是一个目的:宏邦需要周转资金。通过胜华向银行借钱,最后实现了宏邦的目的。胜华通过这么一个转贷,能得到每年200万元的管理费、1000万元的保值增值费以及宏邦30%的股权等变相利息或者说息差。“每个协议独立看似乎都是成立的,有效的;但把协议综合在一起,不难看出,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扰乱了金融秩序。”傅鼎生说。
他指出,高息转贷不仅危及金融系统的安全,也影响借、贷企业的正常经营,应当引起足够关注。(高改芳)